《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为 ( )
2年
3年
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限
2年,且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限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限。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内,委托方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配制该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