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因经商而从乙处经背书获得一张付款地在外地的汇票,付款人是某银行。为了使自己能够在该银行在其居住地的机构取款,甲遂将付款地改为自己的居住地。后来,甲又将该汇票转让给丁,丁将之背书转让给丙。此外,汇票上还有戊的签名,但其签名时间是否在甲改变付款地之前,并不清楚。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对付款地的改变使得该汇票无效
   B.乙对原记载事项负责,甲的变造不影响乙签章的效力
   C.丙对付款地改变后的事项负责,其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D.戊的签名推定为在甲改变付款地之前所为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票据变造的法律效力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在本题中,甲对付款地的变造不会造成整个汇票的无效,故A项错误。乙在甲变造之前签章,应对原记载事项负责,故B项正确。丙在甲变造之后签章,应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故C项正确。戊的签章无法确定是在甲变造之前还是在之后进行,因此推定为在变造之前所为,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