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个人房产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8月,甲向丁借款20万元做生意,9月甲与戊结婚,不久甲生意失败,无法清还债务,2013年12月甲将离婚协议约定给丙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月甲携卖房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8年一法专一第38题)
问答题 25.2013年谁是丙的监护人?
【正确答案】甲乙均是。
《民法总则》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据此,只要父母没有不适合做监护人的法定情形,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的存在。双方约定丙跟谁乙生活。只是关于监护职责履行的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监护人的地位。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6.乙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无权。
房屋是甲婚前个人财产,虽然甲乙约定了在离婚后将房屋过户给丙,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2013年甲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是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订立的买卖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买卖合同有效。此时乙无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基于协议的内容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7.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正确答案】没有。
因为甲戊结婚的时间是2013年9月,甲的借款发生在8月,属于婚前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债务人甲的配偶戊没有偿还的法律义务。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8.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正确答案】乙丙丁戊均有权。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据此,当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时.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本案中,戊作为甲的配偶有权申请。丁作为甲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丙作为甲的子女,也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不过由于是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乙代为行使权利。乙已经与甲离婚,但是.甲违反了与乙之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过户给丙的约定,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乙是甲的债权人,也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