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东、王西、王北、王南是父子关系,王甲与王东、王西共同居住王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王甲因与王东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元,并要求法院对四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王东、王西到庭。经过调解,王东、王西同意每月给付王甲赡养费50元。法院动员王甲撤诉,没有制作调解书。 请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哪些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王南、王北没有被传唤到庭;原告两个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与被告分割房产),只就其中一个在部分当事人中进行了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让原告撤诉结案等等,这些做法都不属于简易程序中对程序的正常简化,因而都是不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