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千元的财产损失。甲与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千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
A、
仍有权就其余5千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有权就其余5千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C、
就其余5千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
D、
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付的3千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连带之债的履行,见《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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