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的字体比例不得小于 ( )
2:1
3:1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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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算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