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8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中的“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可推知,戊放弃了对甲的请求,则乙应在甲的赔偿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B错误:交通工具等特殊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货车的抵押权已经设立。又因为丁的抵押权为物权,戊因受到侵权而享有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丁应优先于戊受偿。 C错误:《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D正确:对外按份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对内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故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有权向乙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