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1月出售一幢已竣工验收的写字楼。该写字楼开发支出和销售情况如下:
(1)2015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6000万元,缴纳契税180万元,已取得合规财政票据及契税完税凭证。支付登记过户手续费等3万元,当月取得土地使用证。
(2)开发过程中,发生前期工程费125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500万元,基础设施建造费5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800万元,开发期间间接费用73万元。一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支出450万元(包括罚息5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3)截止到2023年1月底已销售可售面积的80%,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000万元,剩余面积全部用于对外投资。
已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对该写字楼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甲公司对该写字楼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除利息支出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不考虑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不含税收入=20000÷80%-20000÷80%÷(1+5%)×5%=23809.52(万元)。 增值额=23809.52-14495.30=9314.22(万元)。增值率=9314.22÷14495.30×100%=64.26%。应缴纳土地增值税=9314.22×40%-14495.30×5%=3000.92(万元)。
甲公司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万元。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183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该公司销售写字楼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25+3500+500+800+73=4998(万元)。(3)房地产开发费用=(450-50)+(6183+4998)×5%=959.05(万元)。(4)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19.05(万元)。(5)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扣除金额=(6183+4998)×20%=2236.2(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6183+4998+959.05+119.05+2236.2=14495.30(万元)。
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税金为( )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20000÷80%÷(1+5%)×5%×(7%+3%)=119.05(万元)。
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 )万元。
当月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0×(10-2)×10%+40×5×10%=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