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______
  •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A、B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