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村民张某向邻居王某买下10头猪,买回后不久,其中一头母猪产下10只小猪。王某遂向张某要求加价,张某不允,王某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日确实是以未怀胎的价格成交,且张某买回后未对猪进行配种,该母猪确系在买回前即已怀胎。
问:10只小猪应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问题。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中张某为买受人,王某为出卖人,诉争的标的10只小猪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买卖合同中的孳息,指标的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一般指租金、银行利息等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的收益。本案中涉及的孳息显然是天然孳息。
在买卖合同中,确定孳息归属的规则一般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孳息归属,即应适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以交付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标准。不能认为孳息在母猪怀胎时就已产生,因为其时小猪可能产下也可能不产下。小猪成为物,才是其成为孳息的逻辑前提,因此,应当以小猪产下之时作为孳息的产生时间。本案中孳息显然产生在标的物(母猪)交付之后,依法应当判归买受人即张某所有,出卖人王某无权要求返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