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翁某,男,1964年8月出生,其母亲于1997年7月及1998年7月以翁某为被保险人先后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鸿寿养老险及大病终身险,累计保险金额9万元。1999年1月30日,被保险人翁某在家中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经当地某医院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受益人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短期内发生猝死,最后查明翁某投保前的住院记录,翁某曾因“发作性胸闷,心悸3年余”,于1995年8月7目至8月18日住院治疗11天,诊断“预激综合症”明确。住院期间实行射频消融术,但未成功。出院后间断门诊治疗,1999年1月30日死于心脏病。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投保时隐瞒了预激综合症病史,未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公司是否决定同意承保,且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故予以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保险公司拒赔有理,理由如下:
投保人翁母违反了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告知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翁某在投保前已经接受诊断确定疾病且在投保短期内发生猝死,存在故意隐瞒保险人其患有预激综合症病史的事实,这一重要事实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进行承保,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