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因MP3损坏,将其送至某维修部修理。一周后,甲前去取电视机,维修部要求其支付维修费100元,但甲认为价格不合理,遂拒绝支付。维修部认为在维修价目表上各种价格已经公示并表示如不支付修理费用,便要扣留甲的MP3,甲表示不付钱,也不要MP3。一月后,甲因电视机损坏,又将其送至某维修部修理。修理完毕后,维修部要求甲付款200元,加上甲上次修理MP3的费用,共计:300元。甲认为上次费用已经以MP3充抵,因此只愿意支付200元电视机的修理费用。维修部坚持要求甲一次性将两次费用付清,否则连同电视机一并扣留。请问:
(1)维修部扣留MP3和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若维修部将扣留的MP3变卖获得150元,该款应如何处理?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维修部扣留MP3的行为是合法的,而扣留电视机的行为则不合法。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是:①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②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通常认为,以留置财产为债权发生的原因时,即具有牵连关系。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留置财产应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留置的财产,可以除外。③须债权已届期且债务人未为清偿。在本案中,甲和维修部实际上订立了两个加工承揽合同,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在甲拒付MP3的维修费时,维修部可留置该MP3,此时,维修部的行为符合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在甲支付电视机的维修费后,维修部不能以另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为由来留置该电视机,此次留置行为不符合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因此不合法。
(2)维修部可以扣留100元,其余50元应归还给甲。理由是《物权法》第238条的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维修部应将电视机归还给甲。甲应付清维修MP3的维修费,否则维修部有权行使留置权,就MP3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以消灭债务,同时甲还应承担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