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与旧《公司法》比较,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有哪些不同规定?
【正确答案】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考虑安全性的前提下,修改了许多旧法的规定,以鼓励投资,促进市场交易。
   ①降低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较原来的30万元和1000万元有大幅度的降低。
   ②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更加灵活。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而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时资本应当全部募集到位。
   ③股东的出资形式更加多样。根据旧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只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除了可以用上述出资以外,还可以用股权、债权、公路收费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④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⑤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根据旧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新的《公司法》取消了该项规定,从理论上讲,只要满足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其他70/%的出资为无形资产都是合法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