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赵强(化名)就读于北京市某小学六年级,在下午体育课时,突然腿部受伤。当时由学校两位教导主任及几位同学送他前往友谊医院就诊,打车费以及由于赵强无法走路而租用的器械等费用共417.5元都是由校方支付。两位主任通知赵强家长来到医院后便离开了。医院诊断赵强为踝关节脱位,据医生说,如果恢复不好,可能造成肌肉萎缩而终生残废。为此,赵强的父母便四处奔波为孩子治病,总共花费大约5000元,其中有医院的票据证明的共计1000元。后来,赵强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相应的医药费和家长的误工费。

问题:

(1)学生受伤,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应由谁承担责任?

(2)材料对你有哪些启示?________

【正确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

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

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生在校读书,自然地与学校形成了委托关系,学校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

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赵强的受伤,

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2)启示:

①强化依法执教的法律意识;

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

③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