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某文字作品著作权许可交易为目的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其评估对象如果是“某文字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权”,此时针对其中部分财产权的使用权进行评估,与收益法相比,成本法、市场法的应用都会受到较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