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张某两人为到商场实施盗窃进行了长期预谋。某日凌晨。李某携带工具与张某来到该商场,张某负责在门口望风,李某撬开大门进入商场一楼,从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0万元。李某搜寻至二楼时,发现值班女子王某酣睡,遂强行将其奸污。在逃离现场时被保安人员戴某、胡某发现并追赶,慌乱之中,李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戴某刺成重伤后逃离。此前,张某已闻风而逃。李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在其父亲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与李某的盗窃行为,但是没有交代李某在本案中的其他行为。
[问题]
问答题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本案中,李某盗窃了人民币10万元,已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当保安人员对其进行追赶时,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一名保安刺成重伤,属于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另外,李某盗窃过程中又强行奸淫了女子王某,构成强奸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张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张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盗窃,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但李某所实施的强奸和伤害行为,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这部分行为不属于共犯范畴,应当由李某独立承担责任,张某不能作为共犯处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张某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什么?
【正确答案】张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张某在其父亲的劝说下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与李某的盗窃行为,构成自首,因此,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012年6月3日,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尾随易某进入其家中实施抢劫,因易某反抗,三人将其杀死,并将其妻子蒋某轮奸。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将赵某等三人抓获,并安排民警杨某对孙某进行讯问,杨某讯问完毕将笔录交由孙某阅读,孙某要求对部分事实予以补充,杨某告知孙某需要等待与赵某、钱某笔录核对后方可补充。期间,赵某的辩护人到看守所请求会见赵某,看守所认为辩护人必须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后方能安排会见。2012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经过讯问三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必经程序,于10月30日将该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由四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抢劫、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为查明孙某是否已满18周岁,强制传唤孙某的父亲到庭查明该事实。宣判后,赵某等三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赵某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赵某在该市被示众执行枪决。
[问题]
请指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存在的违法情况。
【正确答案】(1)《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所以公安机关只安排民警杨某对孙某进行讯问是不合法的。
(2)《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见,民警杨某应当允许孙某对笔录进行补充。
(3)《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因此,看守所以需经办案人员同意为由不安排赵某的辩护人会见赵某是违法的。
(4)《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对孙某的羁押侦查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
(5)《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本案中,公安机关于2012年9月11日将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10月30日才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为一个半月的起诉期限。
(6)《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由四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
(7)《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强制传唤孙某的父亲到庭查明孙某是否已满18周岁。
(8)《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中,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应公开审理。
(9)《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不合法的。
(10)《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因此,赵某不能在该市被示众执行枪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