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商贸公司在网上设立“8848网站”,并设有网上购物交易平台,客户可通过电子订单、电子邮件等与其建立买卖关系。某科技发展公司系“8848网站”的客户,于2000年8月与某商贸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就“以网上储值形式冲抵货款”达成过协议。2003年8月,科技公司向“8848”订购各类电脑产品价款70余万元,但科技公司在收取电脑后没有按约付款,于是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全额支付商贸公司货款70余万元。科技公司不服,认为自己与商贸公司已经协议确认,可以用14万余元的网上储值抵扣货款。该公司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调取了有关电子订单、电子邮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双方就结算问题达成的协议,最后,中院改判科技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5万余元。
案例问题:
【正确答案】二审法院采信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新《合同法》已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由于电子邮件易被修改、易丢失的物理特性,决定了电子邮件证据收集时的特殊性,因此,电子邮件的提取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证据效力的主要依据。所以在采用电子邮件做证据时,采集的邮件应是得到公证机关监督的,由专门机构和专家采集的客观真实和合法有效的原始证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