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型题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单选题

本案违法主体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题选A。

单选题

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有(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是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宣传其“泰元胶囊”能治疗人体疾病,属于非法的虚假宣传。

单选题

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销售“泰元胶囊”,没有违反(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场销售药品。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销售“泰元胶囊”给消费者的,属于销售保健品,不属于药品,所以不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单选题

对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三种处罚: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4000元;销售假药的行为处以8000元的罚款(两倍)。

单选题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验企业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分别审核(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企业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故本题选择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