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