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福星公司拖欠好运公司货款30万元,经福星公司多次追讨未果。于是,福星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向好运公司发出支付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A选项,根据《民诉意见》第2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审查督促程序申请人的申请时,只能采用独任制,由审判员二人对申请进行审查,而无需采用合议制。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民诉意见》第217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由此可见,福星公司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前,撤回发出支付令的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福星公司撤回申请的申请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由此可见,如果好运公司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而本案中,好运公司只是以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异议,该异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支付令不会因此而无效。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见,如果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支付令依然有效。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好运公司是向受理支付令的法院而并非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此种行为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支付令应当失效,申请人福星公司不能依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