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4)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白酒的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
要求:
【正确答案】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30×2000×(1-13/%)+(25000+15000)]÷(1-20/%)
=11525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115250×20/%+8×2000×0.5=3105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25000+15000)×17/%=6800(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缴纳消费税。
销项税额=7×16000×17/%=19040(元)
进项税额=30×2000×13/%+6800+12000×7/%=1544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9040-15440=36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