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各出资10万元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月1日,丁撤资退伙,从合伙企业分回财产12万元。2月1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戊要求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对戊的债务发生在丁退伙之前。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
丁在退伙时已经分担了相应的份额,因此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责任
B、
丁以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
丁以其出资额1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D、
丁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乙、丙进行追偿,追偿数额为12万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 (12万元)为限承担责任。(2)由于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在退伙结算时已经承担过内部按份责任了,因此可以向其他合伙人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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