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先后颁布了《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其基本特点是总统拥有至高特权,而人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种种限制,将国家的财富确认为官僚资本所有。
   1949年元旦,中共中央在《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中指出,国民政府的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国民党的法律。
   1949年9月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国家机关组织法,以及有关教育和卫生方面的法律。
   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以上述中国宪法的发展的情况为例,分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正确答案】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革命根据地法虽然很简单,但是它对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促进生产维护革命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也为新中国成立时废除伪法统奠定了基础。
   (2)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伪法统的基础上产生的。国民党的伪法统其整体而言是维护大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只有彻底废除才能更好地建立新型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制定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当然这种对伪法统的彻底废除并不影响对其具体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与法的继承性是不矛盾的。
   (3)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这就是新民主主义时期,这一时期,根据地的法律转变为全国性的法律,然后再逐渐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转变为社会主义的法律。1954年宪法是这一转变的标志。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