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
(1)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
(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
(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
【正确答案】(1)在对外贸易中,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一经订立,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双方都必须依照合同履行其义务,任何一方的不履约都构成了对合同的违反,另一方有权请求法律上的裁决。因此,在合约中已明确规定货物价格后,买卖双方必须以这一价格成交,不能再随市场行情的变化,使价格有所升降。出口要求加价是不合理的。
(2)基于上述原则,合同中对于成交数量作了明确规定后,这一数量也不能随意变更,不能因市场行情变化,任意取消订货或供货,因此20/%的余量不能取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