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的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实施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人民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人民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B.公安局与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A项不正确,国家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如果被侵害的财产尚未灭失,应当返还,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拘留张某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张某,其依据为当时仍然有效的《金银管理条例》,因而并非错拘、错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项、C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