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恨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菜在2010午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2011年试卷四第3题) 问题:
问答题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正确。因为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答案解析】解析:《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提出其审前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案卷材料中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因此,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处理方式错误,正确做法是根据辩护人申请,对涉嫌非法取得的证据先行当庭调查。
问答题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没有。因为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答案解析】解析: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及《刑诉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中,法院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上述条款第6项的要求,且未能达到排除合同怀疑的程度。因此,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问答题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答案解析】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以及《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已作了规定。 本案中,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何某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有的定案证据有些并未查证属实(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现存的何某不在场的证据与“何某实施盗窃”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得不到合理排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得出“何某实施了盗窃行为”这一唯一的结论。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问答题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发生的证明作用。
【答案解析】解析: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从而使证据具备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证据的关联性是由案件事实所决定、派生的。犯罪事实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下发生,并与一定的人、物等外界环境发生作用,必然会留下相应的印象、痕迹等。这些印象、痕迹有可能在诉讼中以不同方式转化,从而成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对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法院认定不具有关联性是不适当的。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都证明了案发时何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可能实施盗窃行为,直接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它们通过证明案发时何某不在犯罪现场,能够实际起到使何某被指控的盗窃行为不可能发生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