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日深夜,武某持匕首抢劫下夜班的文某,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文某仍气愤难平,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致武某当场死亡,文某用匕首刺死武某的行为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公安知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项:错误,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武某已经丧失了抢劫能力,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事后杀害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B项:错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题干中文某的行为已经不是正当防卫,是故意杀害行为,不成立防卫过当。

C项:错误,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题干中,文某对武某的抢劫行为客观存在,不存在主观上的认识错误,不成立假想防卫。

D项:正确,事后防卫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等进行的“防卫”。因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不是正当防卫。其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题干中,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这时武某已经丧失了继续抢劫的可能性,事后的杀害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成立故意杀人。

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