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5 年 9 月 5 日,原告李小莉向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武致远离 婚.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志刚独任审判,李冰担任书记员。在法院主持 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2015 年 11 月 21 日,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制作了 案号为(2015)x 民初字第 l25 号的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如下:(一)原 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武凯(现年 4 岁)由原告李小莉抚养,被告每 年给付孩子抚养费 2 万元。其余抚养费由原告李小莉承担。武致远享有子女探视权,每半月 探视一次。(三)原告李小莉在被告父亲盖房装修时投入的资金,经双方协商,被告武致远同 意一次性给付 2 万元(已当庭给付)。对当事人的上述协议,法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 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原告李小莉承担 75 元,被告武致远承担 75 元。
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于 2008 年 11 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 年国 庆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武凯(现年 4 岁)。后因武致远脾气暴躁,夫妻 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 年 2 月,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开始分居.2014 年底, 李小莉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为此,李小莉认为,夫妻 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 2015 年 9 月 5 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小莉提出的诉讼请 求是:(1)儿子武凯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2)夫妻婚后未购置共同财 产,但在被告父亲盖房和装修时,自己用个人婚前存款为其偿还债务 3 万元,这笔钱被告应 当退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小莉,女,1983 年 7 月 5 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 市人, 住 XX 市 XX 中学宿舍,系 XX 市 XX 中学教师.武致远,男,1982 年 3 月 29 日出生,汉族, 大学文化,XX 市人,住 XX 市 XX 街 XX 号,系 XX 市 XX 移动公司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