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有母马一匹,配有马鞍马鞭。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法解释》第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故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质权的效力范围及于原物、孳息、从物和代位物。本题中小马驹是母马的孳息,马鞍、马鞭是母马的从物。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