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设甲、乙、丙3人向我国某工商局申请设立××两合公司,工商局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拒绝办理该设立登记。(南京大学2006年研)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这一事例反映了商主体法中的何种原则?该原则的含义和具体构成如何? (2)该原则有何弊端?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事例反映了商主体法中的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例中的甲、乙、丙三人违反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中的商主体类型法定,我国《公司法》中没有两合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拒绝办理设立登记是适当的。 (2)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对于现代经济发展具有促进和保护作用,但是,其背后也有不少缺点,主要包括: ①中国国情与外国国情之间的差别,导致了商主体类型上的差异。在今天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这样的差异对我国同外界的交往产生一定的妨碍,不利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②随着时代的变迁,商事交易也在发展,这也必然导致了商主体的类型要不停地进行拓展。但是商主体类型严格法定原则又为此套牢了紧箍咒。 ③商主体内容的法定原则对商事主体创立的内容和程序加以限制的同时,也就否认其他形式的商主体的建立。譬如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的设立条件,如果严格遵循商主体法定原则,只存在设立条件都符合或都不符合两种可能,但是对一种新形式的商主体的创立就必须被否认吗?这对社会的创新和对商主体的内容发展是不利的。所以对于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我们也同样需要辩证地去对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