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只能亲自出席,不能委托代理人出席
   B.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不享有表决权
   C.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不确定,也享有表决权
   D.债权人会议主席除了第一次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以后债权人会议可以自行撤换会议主席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由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不一定要亲自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但对财产分配等特定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不确定的,享有表决权,但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所以,A、B、 C项所述事项都错。《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除了第一次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以后债权人会议不可以自行撤换会议主席,D项错。所以,应选A、B、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