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为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4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从中国境内任职企业取得工资收入39800元,另每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每月以现金方式取得伙食补贴200元;
(2)2014年7月将境内一处门面房出租,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4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12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3)从境内内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4)10月份取得境内某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3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款10000元,约翰不在该公司任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单位:元)
1. 约翰每月取得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______
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免税,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伙食补贴不免税。
2. 计算2014年约翰取得的租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4年约翰取得的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800)×20%+(4000-800-400)×20%+(4000-800)×20%×4=3600(元)
3. 计算2014年约翰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从境内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免税。约翰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20%=2400(元)
4. 计算2014年约翰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捐赠扣除限额=30000×(1-20%)×30%=7200(元),实际捐赠额10000元>限额7200元,所以税前只能扣除7200元。
约翰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7200}×20%=3360(元)
5. 计算2014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4年约翰“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9800+200—4800)×30%-2755]×12=93660(元)
2014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3660+3600+2400+3360=103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