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有:
   (1)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在银行和买卖双方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银行既无须过问买卖合同的内容,也无须关心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更无须对买卖合同纠纷负任何责任。银行只须对信用证负责,按照信用证条款办理。信用证独立原则仅在银行与买卖双方的关系上适用,对买卖双方一般并不当然适用。开证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承诺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时付款,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当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时,银行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无论作为基础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有无争议。这样就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保证了信用证支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信用证独立原则保证了在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前,享有保障受偿的权利。不允许银行以买卖双方有关基础合同的争议作为不付款、减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也不允许买方以其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为理由,限制银行向受益人付款。在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的关系上,一般来说,信用证应按照合同规定开立。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视为买方履行义务不合格,卖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者要求买方、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直至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为止;另外,卖方也可以放弃买卖合同中的要求,而按照信用证中的规定履行,这时视为双方就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2)严格相符原则。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各项单据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完全一致,并且各单据之间互不矛盾,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并通过银行实现拒付,银行界称之为“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其他行为。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没列该条件。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付款只要求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互不矛盾(单单相符)。银行根据严格相符原则付款既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或单据与单据之间不符,银行可以而且应该拒付,否则将承担风险。银行有义务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或议付。同样,开证申请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履行上述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疏忽、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概不负责。严格相符是形式要求而非实质或法律效果要求。
   (3)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下银行应承担付款的责任。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合同。但在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欺诈时可例外。一般情况下,开证银行的付款义务不能因为买卖双方之间,履行合同时产生的纠纷而受到影响。实践中,尤其是在延期付款的情况下,买方已提取货物,而付款日期还未到,常出现买方以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开证银行拒绝付款,这是不允许的。但由于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同时,银行对单据的有效性不承担责任,也就存在受益人欺诈的可能,以垃圾货或根本不交货或以伪造提单骗取货款。在有证据证明这种情况时,银行应拒绝付款。一般认为,只有受益人亲自参与的欺诈才可使银行免除付款义务。受益人不知的第三人欺诈,如承运人伪造提单,不能使受益人失去受偿的权利。欺诈必须是受益人对开证银行或申请人所为,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同时银行拒绝付款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欺诈,仅凭怀疑或申请人的没有证据的单方主张是不够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