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6年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使用的“计算机”卖给乙,价款为2800元。交货时,甲将其使用的一个“计算器”交给乙,同时请求乙支付2800元。乙拒绝接受计算器,提出合同约定的“计算机”指的是电脑,而非计算器。甲提出,当地人称电脑确实是计算机,但称计算器也是计算机,自己的履行是适当的。乙则提出,自己不可能用2800元去买一个只值几十块钱的计算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交付电脑。法院运用了哪些合同解释规则?( )
A.文义解释 B.目的解释
C.习惯解释 D.整体解释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甲与乙对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到底是计算器还是电脑产生争议。如果作文义解释的话,由于当地人通常习惯将电脑与计算器都称为计算机,所以无法从文字含义上解释“计算机”到底是指电脑还是计算器。如果作习惯解释的话,也无法确定“计算机”的含义。而考虑到当事人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乙不可能以2800元的价格去买价值几十块钱的计算器。统观合同的标的物、价格条款,应当认定合同中的“计算机”指的是电脑,而非计算器。可见,法院是运用目的解释与整体解释规则进行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