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公力监护等四种形式。《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据此形成的委托监护关系一般须通过委托合同。本题A选项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在甲和医院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医院成为乙的委托监护人,故A选项正确。而B选项中,虽然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学习,但是甲并来与幼儿园之间签订委托监护合同,监护人仍为甲而非幼儿园,幼儿园对于寄宿在园内的学生仅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这一责任与监护责任相比要轻很多。因此,甲的监护职责并未全部转移给幼儿园,故B选项错误。从司法部历年真题来看,也不认可学校、幼儿园对于学生承担监护职责。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当然为子女的监护人。C选项中,虽然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甲仍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只有在甲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才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因此,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故C选项错误。同样的道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存在指定监护问题。同时,《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本题D选项中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双方同为丙的监护人,不存在由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问题,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