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
某市政府投资新建一学校,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体育馆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表中,招标人给出了材料暂估价,承发包双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包括的工程索赔内容,执行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投标截止日前15天,该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了人工单价及规费调整的有关文件。
事件2: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中,顶棚吊顶的项目特征描述中龙骨规格、中距与设计图样要求不一致。
事件3:按实际施工图样施工的基础土方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表中挖基础土方工程量发生较大的偏差。
事件4: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遇到强台风、特大暴雨,造成施工现场部分脚手架倒塌,损坏了部分已完工程、施工现场承发包双方办公用房、施工设备和运到施工现场待安装的一台电梯。事后,承包方及时按照发包方要求清理现场,恢复施工,重建承发包双方现场办公用房,发包方还要求承包方采取措施,确保按原工期完成。
事件5:由于资金原因,发包方取消了原合同中体育馆工程内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方就发包方取消合同中体育馆工程内容提出补偿管理费和利润的要求,但遭到发包方拒绝。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对可索赔事件提出了索赔。
[问题]
问答题
投标人对涉及材料暂估价的分部分项进行投标报价,以及该项目工程价款的调整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材料暂估价应纳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计算填写。
(3)暂估价材料如需依法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和材料单价,不需要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材料单价。
(4)材料实际价格与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差额及其规费、税金列入合同价格。
问答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分别指出对事件1、事件2、事件3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事件1中,人工单价和规费调整应在工程结算中进行。因为报价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的政策性人工单价和规费调整,不属于承包人的风险,应在结算中予以调整。
(2)事件2中,清单项目特征描写与图样不符,报价时按清单项目特征描写确定综合单价,结算时根据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3)事件3中,按实际施工图样和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工程量,并按清单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调整条款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
问答题
事件4中,承包方可提出哪些损失和费用的索赔?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承包方可提出索赔损失或费用的有:
(1)部分已完工程损坏修复费。
(2)发包人办公用房重建费。
(3)已运至现场待安装的电梯损坏修复费(若是承包方负责采购)。
(4)现场清理、恢复施工的费用。
(5)承包方采取措施确保按原工期完成的赶工费。
问答题
事件5中,发包方拒绝承包方补偿要求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事件5中,发包方拒绝承包方补偿要求的做法不合理。理由:按照FIDIC合同规定,发包人取消合同中的部分工程,合同价格中的直接费部分没有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不能合理收回。因此,承包人可以就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到合同价内。
[解析] 材料暂估价虽然属于“其他项目费”清单里面的一项,但材料暂估金额不计入其他项目费而是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4.1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样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样(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6.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条规定: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3.3条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处理原则需要强化理解记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高频考点。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不可抗力事件中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含临时设施、钢管脚手架等周转性材料)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