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广西王老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从事医药产品生产行业。王老大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分别为:同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药业)与广西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各占48%股权,剩余4%股权由自然人股东持股。
2013年5月6日,同心药业致函王老大有限公司告知将于10日后进厂进行财务查账审计。3日后,王老大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函复同心药业,以总裁办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会的通知为由,拒绝同心药业的查账要求。经再次函告无果,2013年5月15日,同心药业代表来到王老大有限公司所在地厂区,提出进厂查账要求,但被王老大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门外。为此,同心药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王老大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同心药业的诉讼请求。
根据查阅的情况,同心药业发现王老大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购买价值800万元的专利技术外,还购进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机器,用于开展创新转型业务。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继续支持公司发展。
2016年,由于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王老大有限公司实现上市交易,更名为广西王老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大股份公司)。上市后,王老大股份公司股票颇受二级市场追捧,公司盈利状况良好。2017年年初,同心药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再次要求查阅王老大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鉴于上次败诉结果,王老大股份公司此次答应同心药业的查阅要求,不过拒绝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同心药业在查阅董事会决议时发现,王老大股份公司所购买的最近专利技术为无效专利,并非最新先进技术。会计师马某遂将此消息通过微博发布,公众知晓消息后,纷纷抛售王老大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王老大股份公司股票大跌。
由于会计师马某泄密导致的市场预期差,王老大股份公司业绩迅速下滑。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商业秘密,王老大股份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禁止股东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公司董事高某为配合公司安排,决定以后对董事会的重要决议不再制作记录。
另,根据最新资产评估报告,王老大股份公司已经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问题]
问答题
1. 法院关于同心药业的请求查阅公司文件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正确。同心药业无权复制公司账簿,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王老大有限公司在上市前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但无权复制会计账簿。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对于公司账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但无权复制。法院同意股东的复制要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问答题
2. 王老大股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同心药业查询会计账簿?为什么?
【正确答案】王老大股份公司有权拒绝。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答案解析】 王老大公司上市后已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可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财务会计报告及三会会议记录等,但并不包括会计账簿。因此,在王老大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同心药业无权查阅其公司账簿。
问答题
3. 针对会计师马某的泄露信息行为,王老大股份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针对会计师马某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因发布该信息所造成的损失。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11条第2款规定,根据该规定第10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题中,会计师马某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王老大股份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答题
4. 王老大股份公司为保密所作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即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进行限制。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公司章程无权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问答题
5. 董事高某的决定是否可行?其行为可能带来哪些风险?
【正确答案】董事高某的决定不可行,可能导致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文件,需要向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作并保存公司相关材料属于法定职责,董事高某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因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董事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题
6. 王老大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产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不能提出破产申请,仅能提出破产重整。
【答案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申请只有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王老大股份公司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只能启动破产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