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为夫妻,有儿子丙。丙婚后生二子丁和戊,2010年丙死亡,2011年甲死亡。关于甲遗产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考点] 代位继承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丁、戊享有代位继承权,且其只能继承丙应当继承的份额,故只是甲遗产份额的二分之一。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故C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