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李老师参加某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未事先请假,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理,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课缺课。学校发现后,按照本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定为教育事故。李老师对学校认定意见不服,向学校的主管部门申诉:要求撤消。其申诉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结合案例用法律法规知识分析:

问答题

该教师有权利对学校的认定意见提出申诉吗?

【正确答案】

有权利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 教师亨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享有进修权,李老师认为该认定是侵犯了自已进修权,所以从此角度出发,该教师可以对认定意见提出自己的申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校的主管部门会同意他的申诉要求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会同意。虽然教师具有进修的权利,但是李老师事先未向学校请假而造成教学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因此案例中李老师没有履行好学校所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所以学校有权按照学校管理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解聘,认定为教学事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