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甲公司职工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李某耳光。为了报复王某,李某找到乙的儿子丙(17岁),唆使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后会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作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律师赵高全权处理本案。赵高找到了丙了解案情,丙承认受到李某的指使,但丙没有财产。甲公司起诉要求李某和丙承担损失。诉讼中,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丙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制定了调解书。
(1)原告甲公司是否为本案的当事人?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的照片以及律师赵高调查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分别属于民事证据的哪一种?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书载明由律师赵高“全权代理”,但没有写明具体的权限,赵高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
(4)若李某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原告甲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
理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并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本案中,由于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属于甲公司财产,且甲公司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故甲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
(2)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的照片属于物证,律师赵高调查丙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理由: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根据《民诉解释》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原物确有困难,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本案中,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是以其外形证明被丙砸坏事实的证据,属于物证,照片是该物证提交的形式。因此,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的照片属于物证。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一般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因此,律师赵高调查丙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书载明由律师赵高“全权代理”,但没有写明具体的权限,赵高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理由:《民诉解释》第8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即只产生一般授权的法律后果。因此,若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书载明由律师赵高“全权代理”,但没有写明具体的权限,赵高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4)若李某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理由: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因此,若李某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