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7.1.2条表7.1.2,对于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对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规定相应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小层数。房屋的总高度在无地下室时,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根据第7.1.3条,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