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分别对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做出了解释,但该法在第61条仅对“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做出规定,而未对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作出规定。
问:何为“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立法为何要做出这种区分?当邻里之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据第61条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或者物权法)规定的何种原则予以解决?(8分)
【正确答案】(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是否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界限。
(2)立法做出区分的目的,是便于环保等部门对排放环境噪声超标或者较为严重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当邻里之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据第61条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或者《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原则(或者准则)的规定予以解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