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正确答案】(一)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平行进口的货物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产品,但它又不进行广告宣传及售后服务,在价格上对进口国国内知识产权人对该产品的销售行为会造成巨大冲击。随着知识产品国际保护的加强,尤其是几个知识产权公约的签订,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便利的途径在很多国家取得保护,再加上国际贸易的繁荣,平行进口就越来越突出,其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也愈演愈烈。
(二)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在理论上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冲突。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该原则又叫权利穷竭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地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以自由地使用、转卖、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权利用尽原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它在商标权和专利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在版权领域也有体现。
地域性原则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地域原则的含义是依据不同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法均有所不同,知识产权仅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在甲国取得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在乙国同样能取得。
总之,“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至今仍是知识产权法的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两大互相对立观点的基础理论。在过去,“地域性原则”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应当指出,“权利用尽原则”在今后处理平行进口案件中将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三)对于平行进口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没有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以及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立场不尽统一,因此采取了不同的对策,解决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平行进口问题。
首先,在专利权领域,绝大多数国家认为其“权利用尽”有地域性,即只在本国用尽,反对国际用尽。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强制性地要求各国对专利授予“进口权”,实际上肯定了专利权用尽的地域性。但是有一些国家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有条件的“国际用尽论”。
其次,在版权领域,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允许各国自行解释。1996年底的WIPO两个新版条约也末就版权穷竭地域性问题达成协议,各国在版权领域的做法各行其是。如德国采“权利用尽原则”,法国采取的原则恰恰相反,而美国则区分情况。
最后,在商标权领域,除少数国家外,大多数欧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认为“权利用尽”,而允许平行进口。这是因为商标是把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产品区别开的标志,无论把这用于哪一个国家,均不应改变,否则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平行进口没有明文规定,除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学者们认为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情况和所执行的经济政策,综合各种情况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我国在专利和版权领域应采用地域性原则,禁止平行进口,在商标领域采用权利用尽原则,允许平行进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专利和版权领域禁止平行进口,可以保护专利人或其许可进口商获得最大化利益,从而促进产业的发展,达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均衡与协调;可以通过保护版权作者和权利人(包括被许可人)的利益,保护创作的源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加丰富的文化产品;但在商标领域,应以促进自由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不被误导等利益为宗旨,所以应采“权利用尽”原则,允许平行进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