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15岁)与乙(17岁)共谋人室抢劫。甲在外望风,乙进入丙(女)的住宅以水果刀相威胁,命令丙交出财物。丙家里一贫如洗,只有祖传玉坠项链一条,价值不菲。乙逼迫丙将项链交给他,丙苦苦哀求,并说项链是母亲的遗物,请他行行好不要拿走。乙见丙确实可怜,一时心软,就放掉丙转身逃走了。甲、乙见面后,甲问抢到了什么东西,乙直呼晦气,说丙家里一贫如洗,什么也没有,怕拿些不值钱的东西反成累赘。甲听后也只得自认倒霉。
问:
【正确答案】(1)甲、乙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甲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乙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中止。
<jx>(1)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各自的成立条件、特征等知识。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条件是:①犯罪主体为2人以上;②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③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15岁)、乙(17岁)都是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的主体。二人基于共同入室抢劫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入室抢劫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甲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甲已经开始了抢劫行为,由于其意志之外的乙的临时放弃而使抢劫没有得逞,甲并没有放弃犯罪的意思,所以成立犯罪未遂。
乙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乙在抢劫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对丙的怜悯之心),在自认为(事实上也可以)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一个共犯人的犯罪中止的效果并不及于其他共犯人。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乙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2)量刑情节:①对甲、乙二人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甲属于未遂犯,对甲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属于中止犯,对乙应当免除处罚。③在入室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乙起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甲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甲,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jx>(2)本题考查的是量刑情节的相关知识。
法定量刑情节。①《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甲(15岁)、乙(17岁)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对甲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乙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中止,对乙应当免除处罚。③《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入室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乙起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甲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甲,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包括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情节,本案例并未提供有关酌定量刑情节的有关信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