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东华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创立,各股东分期交付出资。下列关于股东出资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______
  • A.甲用租赁的汽车进行出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
  • B.东华公司在乙的出资期限到达前就破产清算,则乙的出资义务免除
  • C.丙用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该出资是无效的
  • D.丁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东华公司也不能成立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股东出资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据此,股东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利益及公司背后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故A项正确。基于相同的理由,《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据此,丙用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其出资也是有效的,只是可以处置其股权而已,故C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据此,乙的出资义务不能免除,B项错误。 股东资格的取得在于出资人认缴出资的行为,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恰恰相反,正是通过认缴出资获得了股东资格,所以才产生了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就此,《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丁出资不实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就公司成立而言,现行《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且出资采取认缴制而非实缴制,所以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影响公司的成立。在公司法上,股东资格的取得与公司成立都采取形式主义立场,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具体的出资情况既不影响股东资格,也不影响公司成立。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