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特定缘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所谓特定缘由,一是生父与生母结婚;二是法官宣告。对于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不同国家对程序要求不尽一致。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只要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就产生准正的法律后果;另一类是除了生父母结婚之外,还必须履行生父的认领程序才发生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效力。比如在日本,生父在与生母结婚之前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婚姻准正;生父在与生母结婚之后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认领准正。
非婚生子女因法官宣告而准正,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之下:一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虽协议结婚但一方死亡;另一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虽欲结婚但存在婚姻障碍。在这两种情况下,非婚生子女本人或婚约一方的请求,法官可以做出准正宣告。不论是以上何种情形,一旦准正生效,都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产生一切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行为。它通常发生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或生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自愿认领为要式行为。有的国家为认领设置了一些限制,比如已经死亡的非婚生子女不得认领、乱伦所生的子女不得认领等。如果发生错误认领的情况,各国法律大都允许子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予以否认,但是一旦认领成立,认领人本人不得提出否认和撤销。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定父子关系的行为。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制裁扶养义务的逃避者,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由于强制认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原告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请求强制认领的事实和原因。如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的事实,生母有被诱拐或强奸的事实及有足以确定父子身份的书信或其他书面材料等等。无论是自愿认领还是强制认领,都会产生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了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并会涉及认领后子女的姓氏及生父对生母妊娠、生育等费用的补偿责任等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尚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