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与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人员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加工出现质量问题,对购货方A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A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A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其可否向他人再行追索?( )
A.不能向乙、丙追索
B.可以向乙、丙连带追索
C.可以向乙、丙按份追索
D.可以不向乙、丙追索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人的追索权
《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可见,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承担按份责任,A、B项不正确,C、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