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有关情况: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不锈钢产品。该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成本利润率适用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2009年账已结,损益表中全年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营业收入18000万元,营业成本1200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无纳税调整事项。
第二,有关资料如下:
(1)审查“管理费用”账户,2009年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0万元;2009年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机构业务招待费60万元。
(2)审查“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户,年初“短期投资——国债投资”借方余额20万元,该国债为2008年8月份购入,期限一年,2009年4月份出售国债的40%,售价10万元,剩余60%于2009年8月份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12.3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出售国债: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80000(200000×40%)
投资收益——处置国债收益 20000
到期收回国债:
借:银行存款 123000
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120000(200000×60%)
投资收益——国债利息 3000
(3)A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该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40万元,12月31日,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和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是35万元。公司作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350000
贷:预计负债 350000
(4)公司自制设备一台用于在建工程,成本价10万元,无同类售价。账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 100000
贷: 生产成本 100000
(5)6月30日,公司库存滞销产成品X数量500件,账面单位成本每件0.5万元,估计每件可收回金额0.4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 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00000
贷: 存货跌价准备 500000
要求:
①关于国债的出售与到期收回的账务处理正确;
②A公司对可能发生的诉讼赔偿处理正确,对很可能(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发生的或有事项应予以确认;
③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应按照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账务处理错误;
④6月30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错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而不是管理费用。
①国债处置收益和金融债券利息应征税,到期收回国债取得的利益免征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3万元;
②企业发生的或有损失不得扣除,只有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本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③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应视同销售处理,
应补缴增值税=10×(1+10%)×17%=1.87(万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7%=0.13(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7×3%=0.0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0%-0.13-0.06=0.81(万元);
应补缴的所得税费用=0.81×25%=0.20(万元);
④会计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⑤调整后的销售(营业)收入=18000+10×(1+10%)=18011(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011×5‰=90.06(万元),(200+60)×60%=156(万元),
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0-90.06=169.94(万元);
⑥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9.94-0.3+35+0.81+50=255.45(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5.45×25%=63.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