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为迎接5周年庆典,特委托某文印社设计厂徽,双方约定厂徽的著作权将归甲公司所有,文印社自行设计不尽如人意,遂再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该广告公司的设计人员刘某承担此项工作,其设计成果为甲公司所接受,那么该厂徽的著作权人是( )
A.甲公司 B.某文印社
C.某广告公司 D.刘某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另外还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厂徽属于委托作品,文印社委托广告公司设计但未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所以,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广告公司。虽然甲公司委托文印社设计该厂徽并约定厂徽的著作权将归甲公司所有,但该约定不能对抗文印社与广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故该厂并不能取得著作权。最后,《著作权法》第 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显然,本题中刘某设计完成的厂徽完全是由其所在广告公司组织主持,代表该公司的意志创作,并由该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该厂徽的设计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广告公司,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