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编剧王某和李某共同创作完成了一部不可分割使用的电影剧本。对于是否许可或转让该剧本的摄制权,王某和李某有不同意见,李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既不同意许可也不同意转让。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能许可他人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
B.王某可以许可他人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所得收益归王某所有
C.王某可以许可他人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但所得收益应当与李某合理分配
D.王某可以将该剧本的摄制权转让给他人,但所得收益应当与李某合理分配
A
B
C
D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的是合作作品。作品的价值在于传播,著作权法的宗旨就是鼓励作品传播,故在合作作品的合作者之间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著作权法允许合作作者之一将作品对外许可。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允许的是许可而不是转让,许可就已经能达到让作品传播的目的,如果是强制转让的话,那对另一个作者就太苛刻了。另外,虽然李某不同意作品的许可,但毕竟是合作作者,不能因为他拒不合作而剥夺其获益的资格。
提交答案
关闭